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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法院2024年涉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6 17:03:00    

(一)黄某标、黄某飞、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黄某飞联系被告人黄某标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带吸毒人员去到约定地点交易。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在黄某标的安排下,将黄某标交给其的4粒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带到约定地点贩卖给黄某飞,收取黄某飞的毒资1300元并交给黄某标,从中收取黄某标给予的好处费100元。黄某飞拿到电子烟后交给李某,并在返程的车上两人拿其中1粒电子烟吸食了部分。此外,2023年10月2日至8日,被告人黄某标还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5次、非法获利185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该起案件是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后,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依托咪酯涉毒案,彰显了藤县司法机关严惩涉麻精药品等瘾性物质犯罪及次生犯罪的鲜明态度和严正立场。


(二)黎某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4年2月6日,被告人黎某朋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要到藤县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油,仍驾驶小车搭载陈某某从岑溪市去到藤县教育城翰林学府门口附近,随后在该小车后座处,陈某某将24粒电子烟油贩卖给欧某,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400元。黎某朋驾车搭载陈某某返回岑溪市时在藤县潭东高速路路口附近被抓获归案,并扣押24粒电子烟油。经称量,涉案的电子烟油净重为20.64克;经鉴定,涉案24粒电子烟油均含有依托咪酯。

判决结果:被告人黎某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明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的,同样构成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这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也告诫广大群众,在为他人提供协助时,一定要清楚对方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对方的行为属犯罪行为,而仍自愿为其服务,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高某恩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2024年2月3日,被告人高某恩乘坐符某驾驶的小车从藤县太平镇运输毒品回云南省楚雄市,车辆行驶至马练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公安民警在高某恩身上搜查出毒品疑似物27.3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依法打击整治毒品流通,是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毒品案件,依法对运输毒品犯罪的惩处,将有力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李某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4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俊与下家约定以每克600元的价格交易50克毒品海洛因给下家。当日14时许,李某俊联系上家取货并确定交易的毒品海洛因藏匿在广西藤县太平镇健安桥底一竹根处后,便带下家去到上述地点验货。下家验货后,李某俊便叫下家去取毒资来交易,李某俊在太平镇星龙球馆对面等待下家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李某俊带领下到上述竹根处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50.2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17.6%。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典型意义:海洛因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被告人贩卖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对其依法严惩,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的一贯政策,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五)梁某焕贩卖毒品罪一案


1.2021年11月3日、11月6日、2022年1月1日,被告人梁某焕三次将毒品包装好后通过网上预约的顺风车从梁某焕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龙新邨商业横街怡成汽车真皮座套厂附近送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村木美斯有限公司附近交给谢某某,并通过微信接收谢某某分别转来的毒资200元、300元、1760元。

2.2021年12月1日,同月10日、13日、28日,被告人梁某焕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金龙新邨商业横街2号出租屋楼下当面将毒品海洛因交给谢某某,并通过微信接收谢某某分别转来的毒资300元、300元、600元、500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某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

典型意义: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打击毒品犯罪,其所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公民的健康权,还有对国家管理制度、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我国对贩卖毒品案件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据毒品数量,但贩卖毒品次数也作为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依据。审判实践中,三次及三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六)李某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2023年10月1日,在藤县藤州镇教育城狮王大道附近的一空地处,被告人李某琪容留梁某某、吴某某、吴某某在其借来的一辆小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日,公安民警在吴某焱处查获电子烟1粒。经鉴定,该粒电子烟中检出依托咪酯。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而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酒店房间、出租屋、KTV包间等),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本案系典型的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例,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方便性,同时造成毒品迅速流通、吸食,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七)韦某壮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


201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韦某壮伙同黄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策划在广西平南县利用麻黄草提炼、制造麻黄碱,便购买麻黄草、制毒设备、材料、租用场地等,并将麻黄草存放于平南县三环路边一间租屋(以下简称三环路房屋)内。生产过程中,在平南县官城镇回龙村石岭头屯的一个鸡场(以下简称石岭头鸡场)内煮麻黄草,在平南县上渡街道办事处河口村牛头嘴某果场(以下简称河口村果场)的房屋内进行二次提炼制出麻黄碱。2019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先后将黄某某等人抓获后,从上述河口村果场查获折合麻黄碱6913.23克的制毒物品及制毒工具一批;在石岭头鸡场查获麻黄草原料3039余千克(110包)以及制毒工具、材料一批;在三环路房屋内查获黄某某存放于该处的麻黄草原料10026余千克(200包)。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本案查获的麻黄碱、麻黄草等进行鉴定,所送检检材中均检出麻黄碱和伪麻黄碱成分。经有关物证鉴定中心对平南县上渡镇河口村牛头嘴某果场查获的麻黄碱结晶、液体等进行含量鉴定,查获的麻黄碱结晶、液体等折合麻黄碱约6913.23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韦某壮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打击毒品犯罪必须重视毒品的源头治理,加大易制毒物品的管控,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面对利益诱惑,犯罪分子开始把魔爪伸向获利更大的源头犯罪。严惩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毒犯罪和强化源头治理的决心。


(八)秦某婷等三人贩卖毒品一案


2024年6月19日,被告人秦某婷与韩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5粒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给韩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韩某某人民币1,500元电子烟款后,秦某婷就让被告人黎某林联系电子烟卖家,并给了黎某林电子烟款。黎某林为了获得免费电子烟吸食,联系了电子烟卖家“岑溪佬”(另案处理),并约定交易地点及价格。后由秦某婷通过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石驾驶皮卡车搭乘秦某婷、黎某林、陈某某前往岑溪市。到达岑溪市归义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后,黎某林驾车搭乘秦某婷前往约定地点。黎某林拿秦某婷给他的电子烟款向“岑溪佬”购买7粒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交易完成后。由李某石驾车搭乘秦某婷、黎某林、陈某某回藤县,在回藤县的高速路上,四人均在李某石的车上吸食上述买到的电子烟。回到藤县后,秦某婷在藤县某酒店附近将购买回来的1粒电子烟交给韩某某。当晚,公安民警在藤县将秦某婷、黎某林、陈某某、李某石抓获,并在陈某某家中沙发处查获1粒电子烟,在李某石、秦某婷、韩某某处查获4粒电子烟。经称量,查获的电子烟烟油净重1.75克。经鉴定,查获的电子烟烟油中均检出依托咪酯。

判决结果:被告人秦某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黎某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典型意义:我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严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遏制毒品犯罪。本案是一起电子烟毒品犯罪案件,近年来毒品的形式多样,电子烟也成为毒品伪装的形式之一。被告人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毒品成分仍向他人贩卖,且被告人秦某婷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满之后半年之内仍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构成累犯,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毒品犯罪之惯性。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毒品犯罪依法从严的坚定立场。


(九)覃某锋、覃某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2023年10月25日,被告人覃某锋、覃某强与李某某约定以每克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360克毒品冰毒给李某某,于10月26日晚上在太平镇进行交易。同月26日10时40分许,莫某某与周某某受李某某的委托驾车去太平镇安福村委附近与覃某锋、覃某强进行毒品交易。同月27日2时许,覃某锋与覃某强在藤北宾馆对面路边一辆黑色小车车底下拿一包毒品后来到太平镇安福村委附近与莫某某、周某某会面。后由覃某锋负责在周某某的车上看守毒资,覃某强则驾驶摩托车搭乘莫某某去到太平镇泰和路藤北综合市场某商铺对出路口处验货。随后公安民警将正在验货的覃某强抓获,查获一包净重322.89克的毒品疑似物,并在太平镇安福村委附近抓获覃某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判决结果:被告人覃某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覃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甲基苯丙胺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毒品,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22.89克,毒品数量大,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严惩判处重刑,对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严厉惩处的一贯政策,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十)刘某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


2022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林去到李某某(已判刑)位于玉林市中药材市场的中草药店,得到李某某的电话号码,并约定之后购买货物通过电话联系。2022年10月份,刘某林通过电话联系向李某某购买了二次制毒原料麻黄草,共重2000千克(折合麻黄碱6.667克)。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林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例彰显了法律对毒品犯罪链源头的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毒品原料非法流通,保护社会免受毒品危害。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尊严,更提醒公众远离毒品犯罪,为构建无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