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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调座椅,致2岁弟弟被挤压身亡!父母向车企索赔200万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8 11:21:00    

幼儿车内意外窒息身亡,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分?今天(8月14日),上海高院披露了一则判决,来自一起因两岁幼儿在车内被座椅挤压窒息身亡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通过细致剖析产品缺陷的审查标准,厘清缺陷致害的因果联结,认定案涉车辆经认证无不合理危险、用户手册已予以合理警示,而事故核心系监护人未关注儿童车内动态且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所致。


原告宗某1吴某1系夫妻,育有女儿宗某2(5岁)、儿子宗某3(2岁7个月)。


2023年5月1日,宗某1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1及两子女出行。11时许,因发现宗某3在车内丧失意识伴全身青紫,家长遂将宗某3送医院救治,但宗某3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当日17时,宗某1接受当地派出所询问时反映:其子宗某3系被汽车座椅挤压窒息死亡。


当日10时左右,其开商务车带妻子及两个孩子到医院看病,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儿子在第三排左侧座位玩手机。


10时30分左右,宗某1开到路口等红绿灯时,妻子看到女儿将座位调得很低,转身发现座位压到了儿子的头,儿子趴在座位下面,呼叫后儿子没有动静,宗某1便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无呼吸,遂送医抢救。


此后两原告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座椅调节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被告(车辆生产者)未尽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被告辩称:案涉车辆经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用户手册》已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无不合理危险。本案事故系原告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查明以下事实:案涉车辆为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7人,2021年3月经检验合格出厂。车辆《用户手册》中有关于“警告、告诫和注意”的标注说明,并在“座椅与保护装置”中提及“为了降低伤害风险,车内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警告:如果未将儿童正确安置在儿童保护装置内,则儿童可能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请按照儿童保护装置上的使用说明正确安置儿童”等内容。


时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奚少君评析道:监护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不可转让的责任”。本案的另一个重要价值在于重申“家庭监护是生命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本案中,原告存在多重监护失职:一是未为两岁幼儿使用安全座椅,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就有关于未满4周岁儿童须使用安全座椅的相关规定;二是放任幼儿在车辆行驶中脱离监护,让5岁儿童自行操作座椅,且长时间未关注孩子动向。这种“监管真空”正是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产品责任不能成为监护失职的“挡箭牌”。


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驳回原告宗某1、吴某1的诉讼请求。


编辑:周静 蓝艺乔(实习)

来源:南方都市报